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 > 经典读诵 > 佛教经典 > 诸宗部

说罪要行法 (1卷)〖唐 义净撰〗

大正藏 No. 1903 说罪要行法

唐 义净撰

1卷

说罪要行法

唐三藏法师义净撰

每于半月月尽忆所犯罪。准法而说。

或故妄语 或饮酒 或非时食等 或请香不净洗手而食

每于旦朝或复余时。不观水而饮用。不如法放生故。断众生命。自坏生地。或教他坏。不作知净语。于五生种不以火等作净而便食。用钵碗不净洗而食。铜碗匙箸不以灰揩而食。凡是铜器皆以灰揩方净。若以澡豆水洗不得成净。

或饮用残宿恶触瓶水。及残宿恶触刀子割饼等而食。非时饮不净茶汤酥蜜等水。

食五正食已。舍威仪竟。吞咽余津。

自受捉金银钱宝。及使人受捉。不作知净语。凡触火不持心。

烧香等触火不持心。

非时入聚落不白苾刍。与未受具人同室宿过二夜。与未受具人同诵。及同声唱佛。此等波逸底迦罪。据数犯者言之。余皆准此罪应(三说)。又每旦及大食后不嚼木。或向塔嚼齿木等。用讫不洗而弃。在僧净地中洟唾。或弃蚤虱等不依处所。或食时饮啖作声。或食时含食语话。

或啮半食。与未受大戒人同床席坐卧。

或立小便。或大小便不洗净。大小便时嗽口吐水。及洟唾弃齿木皆不弹指謦欬。污手捉饮食器。不净洗手[口*敕]口饮水等。

非时食蜜。不以水滴作净。或观男子及以女人。不善持心而生欲想。或自触身起爱染心。或不系想光明纵心眠睡。在灯烛光下眠卧。虽有开缘若触火等不持心。或于三宝师僧父母所。起不尊重心。及生嗔忿而不忍受。灭灯火不持心。此等皆是恶作罪。且随要言之。若更有余者随所忆罪。此等皆须对人一说而悔。或有责心者。云何责心。凡出家者。于不谨慎心中违律教时。即须自责心云。此事是我所不应作。我从今已去更不如是。若常能如此自克责时。自然不亏诸戒。须知佛教意在如此。

又凡出家受十戒及大戒已去。一一事皆白亲教师或轨范师。唯除五事不须言白。云何为五。谓大小便利。饮净水。嚼齿木。同一界内齐四十九寻内。礼佛绕塔。余皆须白。若不白师者。一一皆得恶作罪。

凡至褒洒陀日。应对不同犯清净苾刍。随其大小而为敬仪。蹲踞合掌忆其罪名。作如是说。具寿存念。我苾刍某甲有故妄语等(随其犯者称之)。犯众多根本波逸底迦罪。及众多方便恶作罪。或不嚼齿木等(随有称之)。犯众多根本恶作罪。及众多方便恶作罪。此等诸罪。各有不敬圣教波逸底迦罪。及此方便恶作罪。并不向人发露各有覆藏罪。此所犯罪。我今于具寿前从清净来。并皆发露不作覆藏。由发露已便得安乐(三说已)。

彼应问言。汝见罪不。答言。我见。又问。将来诸戒能善护不。答言。能护。所对苾刍应云奥箄迦(梵语此义翻为方便由作此事是解脱之方便也)。其说罪者答言。娑度(此云善哉)。若犯僧伽伐尸沙罪者。但且对人发露。后别行法。若犯窣吐罗。及犯舍堕罪。准法除之。

每食罢发愿法

准如律教。若苾刍食了之时。若须诵持欹拏伽他。谓施颂也。随于静处或坐或立。或可经行。先诵小经一纸半纸。次诵伽他云。饭食已讫。当愿众生。德行充盈成十种力。所为布施者。必获其义利。若为乐故施。后必得安乐。

诸以寺舍房宇。布施众僧。造寺之主。及护寺天神。国主百僚。师僧父母因缘眷属。及一切众生。若先亡者。愿生西方见阿弥陀佛。或生睹史多天见慈氏尊者。脱屣尘劳悟无生忍。其现存者。愿无病长寿福智庄严。愿我自身无诸障恼。常持净戒不犯尸罗。于小罪中心生大惧。于所犯罪悉皆发露。尽未来际不失信心。逢善知识。愿生中国离于八难。常存正见至求解脱。恒与众生作不请之友。即以此福普施一切。同出有流证无上果。若于每日不作如是念诵发愿者。是懈怠人不销信施洗净法。

其大小便室。必须别处。各安门扇。并置横串。凡入小行室及上厕时法。合持瓶勿口含水用为洗净。謦欬弹指或再或三方始前进。亦既入已却串门扇。持土两块或灰一抄。半用洗身半洗左手。筒槽帛拂皆非本仪。既出厕外。其瓶可置三叉木上注水向身。或安于脾令水斜出。若无瓶时盆子盛水权充亦得。以土十五块。安在右边地上或砖版上。七块偏洗左手。七块两手俱洗。余有一在。将洗瓶器。其砖版上即须净洗。然后安置触瓶。取净瓶水漱口三度。方合净仪。始得受礼礼他。虔敬三宝坐诸床席读诵尊经。若不如是依律行者。凡有所为咸招恶作之罪。或在行路及乘船时。任量事斟酌。希诸行者。知是圣教勿轻灰覆。终堕泥犁。奉持获福。轻法罪生。此既常事。告示分明。

说罪要行法


  上一篇: 受用三水要行法 (1卷)〖唐 义净撰〗

  下一篇: 根本说一切有部出家授近圆羯磨仪范 (1卷)〖元 拔合思巴集〗